(2015)临民初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066号原告:王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荣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