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楠犯诈骗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296号罪犯李楠,现在山西省平遥监狱服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阳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楠犯诈骗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退赔被害人32092.3元。被告人李楠不服,提起上诉。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2013)晋市法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于2015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认为,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监纪,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能够圆满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楠在服刑期间,遵守监狱各项纪律,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2014年9月、2015年3月共获得监狱表扬3次,2015年3月、2015年3月共获得监狱嘉奖2次。本院认为,罪犯李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22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