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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民特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丽丽、陈文正等与曾海帆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陆民特字第15号申请人陈丽丽,女,199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申请人陈文正,男,200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法定监护人陈善礼,男,194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被申请人曾海帆,女,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申请人陈丽丽、陈文正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曾海帆失踪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凯帆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丽丽、陈文正诉称,被申请人曾海帆系申请人的母亲。二申请人父亲陈庆云于2010年6月7日死亡,2010年3月20日被申请人曾海帆离家出走,虽经亲属朋友多方寻找,至今仍全无音讯,下落不明。二申请人由其祖父陈善礼抚养教育和监护。现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曾海帆失踪并指定陈善礼为被申请人曾海帆的财产代管人。二申请人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二申请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二申请人诉讼主体适格;2、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监护人身份事实;3、被申请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诉讼主体适格;4、公安机关证明原件,证实申请人父亲陈庆云因病死亡的事实及其家庭人员信息;5、陆川县米场镇人民政府、米场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米场镇新民村委会、陆川公安局沙湖派出所、沙湖镇永安村民委员会共同盖章证明证实被申请人曾海帆的身份及其下落不明的事实;6、证明二,证明申请人所在生产队队长身份及归该队长证实被申请人曾海帆下落不明事实;7、米场镇新民村民委员会的会议记录,证明被申请人曾海帆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及申请人生活困难的事实。经查,被申请人曾海帆,女,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系广西陆川县沙湖镇永安村新屋村村民小组,1998年10月与二申请人父亲陈庆云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于1999年6月15日生育女孩陈丽丽、2005年3月30日生育男孩陈文正。2010年6月7日二申请人父亲陈庆云因病死亡,2010年3月20日被申请人曾海帆离家出走,经亲属朋友多方寻找,至今全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2年。被申请人曾海帆出走期间,其子女陈丽丽、陈文正随祖父陈善礼生活。2015年4月1日陈丽丽、陈文正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曾海帆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4月23日在《广西法治日报》登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曾海帆的公告,现公告期已届满,但被申请人曾海帆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曾海帆于2010年3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已满2年,与家人失去联系,虽经申请人亲属申请,经本院登报公告寻找,但至今仍无音讯。上述事实有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曾海帆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曾海帆为失踪人;二、陈善礼为失踪人曾海帆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李凯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缪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