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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2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马振宇与何冬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宇,何冬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557号原告:马振宇。被告:何冬香。原告马振宇为与被告何冬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振宇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振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振宇负担。审 判 员 李月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林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