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2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胡新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2028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小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胡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胡新华无法找到,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新华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新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宝丽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