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黄瑶瑶贩卖毒品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197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无业。2015年3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绥阳县看守所。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绥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2015)绥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在军审 判 员  雷光辉代理审判员  肖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