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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4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江阴市恒润环锻有限公司诉沈阳圣邦回转支撑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恒润环锻有限公司,沈阳圣邦回转支撑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4152号原告江阴市恒润环锻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法定代表人承立新,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海芳,系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圣邦回转支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法定代表人王海燕,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玉,男,1955年9月10日生,汉族,系沈阳圣邦回转支撑制造有限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金克昌,男,1956年3月6日生,汉族,系沈阳圣邦回转支撑制造有限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原告江阴市恒润环锻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圣邦回转支撑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志平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杨萌、人民陪审员鄢秋萍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阴市恒润环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志平代理审判员  杨 萌人民陪审员  鄢秋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海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