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0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汤井安、夏增荣、宫智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增荣,宫智慧,汤井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732号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广强。委托代理人张辰。被告夏增荣。被告宫智慧。被告汤井安。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增荣、宫智慧、汤井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敏捷二〇一五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武怡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