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龙王行非执字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XXX、郭福香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XXX,郭福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龙王行非执字00002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XXX。被执行人郭福香。关于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XXX、郭福香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的襄州卫生计征(2014)第1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襄州卫生计征(2014)第1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尤文华审判员 胡喜兵审判员 张 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忠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