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周某某、张某某、曹某某、高某某、高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公司,周某某,张某某,曹某某,高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1040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横山县城迎宾路。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1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周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贷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1月2日止,月利率按10.8‰计算;从2015年1月3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6.2‰计算);被执行人张某某以其个人财产与被执行人曹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高某某以其个人财产与被执行人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申请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某某县某某站有工资收入。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横山县某某站的收入每月3000元,至扣足案款止。扣留被执行人周某某在横山县某某管理处的收入每月3000元,至扣足案款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