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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梅因与韩朋涛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梅,韩朋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5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梅,女,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刘运朝,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建涛,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朋涛,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杨鸥,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李梅因与被上诉人韩朋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2015)会理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梅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梅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1,400.0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发蓉审 判 员  刘 莉代理审判员  邱学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国锋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