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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执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阎莉与黄显勇、王新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莉,黄显勇,王新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972号申请执行人阎莉,女,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黄显勇,女,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王新全,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阳民初字第346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64万元、诉讼费5100元、执行费88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显勇、王新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39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重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