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潜江法执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潜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赵松柏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潜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赵松柏,王艮安,徐晓勇,赵钱,赵小芝,张红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潜江法执字第00290号申请执行人潜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功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松柏,男,生于1958年6月2日,汉族。被执行人王艮安,女,生于1957年10月2日,汉族。被执行人徐晓勇,男,生于1983年7月21日,汉族。被执行人赵钱,女,生于1988年11月4日,汉族。被执行人赵小芝,女,生于1971年9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张红学,男,生于1971年11月15日,汉族。本院在执行潜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赵松柏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松柏等六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1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晓明助理审判员 李 罡审 判 员 许家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