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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执字第0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王明华、周培、常熟市瑞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10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22号海虞北路汇丰时代广场。负责人熊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世聪,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倩茹,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明华。被执行人周培。被执行人常熟市瑞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望虞河桥堍。法定代表人王明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王明华、周培、常熟市瑞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熟商初字第002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调解书:王明华、周培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614653.31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至2014年6月4日为人民币133291.69元,自2014年6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2.15%计算),于2015年5月2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给付律师费45500元。常熟市瑞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王明华、周培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15511元,由王明华、周培负担,常熟市瑞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名下无汽车,王明华、周培名下有位于常熟市锦荷佳苑53幢601房屋,该房屋设立有抵押权,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首封,本案中不宜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暂不宜在本案中处置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熟商初字第00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葛晓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