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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3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支行与何方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支行,何方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31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东明路218号。负责人夏保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魏晔,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刘江海,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被告何方超,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支行诉被告何方超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预交诉讼费而未预交诉讼费,本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子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