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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龙岩市广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黄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广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黄立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龙岩市广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686001-5,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条围村家世界B11栋203。法定代表人曾广明,总经理。被告黄立新,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原告龙岩市广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立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三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岩市广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广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立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岩市广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在龙岩市经营建筑材料贸易,被告黄立新原系原告公司职员。因被告黄立新的邻居向原告购买瓷砖,原告指派被告代表公司向买受人收取货款。但被告在收取货款后,未将货款上缴给公司。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本人黄立新欠到曾广明人民币2420元,还款日期为2014年3月1日。此据:黄立新”。但是,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归还欠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黄立新立即归还原告货款2420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1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息计算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黄立新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未在答辩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原告龙岩市广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黄立新欠款的事实。被告黄立新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能与其陈述相印证,真实、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有效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原告在龙岩市经营建筑材料贸易,被告黄立新原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黄立新的邻居向原告购买瓷砖,原告指派被告代表公司向买受人收取货款。但被告在收取货款后,未将货款上缴给公司。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本人黄立新欠到曾广明人民币2420元,还款日期为2014年3月1日。此据:黄立新”。但是,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归还欠款。原告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岩市广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向被告主张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黄立新立即归还货款242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黄立新系原告龙岩市广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接受原告的指派收取货款后,未将货款上交。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但仍未将货款返还给原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向被告主张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黄立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第、《》第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立新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龙岩市广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24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立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三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桂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