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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肖黎与被告刘淑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黎,刘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1005号原告肖黎,女,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刘淑红,女,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黎与被告刘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黎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黎撤诉。案件受理费1217元,减半收取609元,由原告肖黎负担。审判员  付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