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士巧与李成连、宋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巧,李成连,宋晓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民初字第1179号原告张士巧。委托代理人马海峰,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连。被告宋晓青。原告张士巧诉被告李成连、宋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穆维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士巧的委托代理人马海峰,被告李成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晓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士巧诉称,被告李成连于2011年7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宋晓青与被告李成连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应为其夫妻共同债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成连没有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成连辩称,我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没有偿还是事实,由于资金紧张,我会想办法尽快还钱,希望能够得到原告理解。被告宋晓青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0日,被告李成连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给原告。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张士巧现金贰拾万元正(整),此据,借款人:李成连”。被告李成连至今没有将该借款偿还原告。另查明,被告宋晓青与被告李成连系夫妻关系,被告向原告所借涉案款项,系被告用于家庭经营所需。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李成连向原告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依法有权随时要求被告李成连偿还的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李成连偿还该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涉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被告李成连所借原告该款用于经营家庭第三产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夫或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双方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的规定,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成连、宋晓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士巧连带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李成连、宋晓青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李李成连、宋晓青在给付原告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连云港市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穆维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惠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