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2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698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朱晓旭、朱孟杰,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甲(原告杨某诉被告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秀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孟杰、被告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在××××年××月××日举行婚礼,属于事实婚姻。被告于1997年将原告赶出家后自己也离家出走,再未与原告联系。2014年11月,被告自外地返回,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并经常殴打原告,原告在被告离家期间独立抚养三个子女,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综上,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被告孟某甲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我没有把原告赶出家门,是原告自愿离家出走的,现在孩子和我在一起生活,我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孟某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孟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孟某丁。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双方确认婚后在海州区南城镇自建三间平房,后又加盖了一层,目前该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居委会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均已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属事实婚姻关系。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关于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原、被告婚生次女孟某丁由原告抚养为宜。关于抚养费,考虑到连云港市的生活水平以及被告的负担能力,被告每月负担孟某丁抚养费400元为宜。关于财产处理,原、被告双方确认婚后在海州区南城镇自建三间平房,后又加盖了一层,目前该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本院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暂不予处理。对于原、被告所称的债务,双方互不认可,且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本案中不予处理,可由债权人另案主张。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且造成严重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孟某甲离婚。二、子女抚养:原、被告婚生次女孟某丁随原告杨某生活,被告孟某甲每月给付孟某丁抚养费400元,自2015年8月起给付至孟某丁独立生活时止。三、探望权:被告孟某甲对孟某丁享有探望的权利,原告杨某有协助探望的义务。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负担12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审判员 梁秀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婷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