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3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市丰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拉玛依市丰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3770号原告克拉玛依市丰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620500-9),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天池南小区42-1-3号。法定代表人李叶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军,新疆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375258-X),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暇街津塘公路十号桥。法定代表人杨志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长亮,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李华宾,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克拉玛依市丰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克拉玛依市丰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克拉玛依市丰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拉玛依市丰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0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克拉玛依市丰业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培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