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执异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英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浙江英旗物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英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浙江英旗物流有限公司,周盈盈,毛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异字第34号案外人:浙江立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华泰大厦1幢403室。法定代表人:郑齐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负责人:夏年炉。委托代理人:陈小放。委托代理人:陈乐。被执行人:宁波英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立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英旗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立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盈盈,无业。被执行人:毛立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英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浙江英旗物流有限公司、周盈盈、毛立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过程中,案外人浙江立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浙B-×××××、浙B×××××挂车辆的查封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8月19日,案外人浙江立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申请,请求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案外人浙江立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撤回异议之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浙江立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林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