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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雪君与叶罕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105号原告周雪君与被告叶罕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甬奉商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雪君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罕嗣目前下落不明,其本院有多起案件正在执行。被执行人叶罕嗣名下的多处房产均设定有抵押,且均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案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周雪君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8月19日,被执行人叶罕嗣应当清偿申请执行人周雪君借款30万元及利息,应当承担诉讼费5800元、执行费448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1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