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莒县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凤仁、卢立鑫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县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凤仁,卢立鑫,唐艳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保字第82-3号申请人:莒县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晓,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号。被申请人:卢凤仁,男。被申请人:卢立鑫,男。被申请人:唐艳平,女。申请人莒县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卢凤仁、卢立鑫、唐艳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卢凤仁所有的鲁L×××××、唐艳平所有的鲁L×××××、卢立鑫所有的鲁L×××××牌汽车各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卢凤仁所有的鲁L××××ד雪佛兰”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卢立鑫所有的鲁L××××ד明锐”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三、查封被申请人唐艳平所有的鲁L××××ד福特”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