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2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姚玮与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2733号原告:姚玮,女,197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张玲,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艳萍,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宛健长,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玮诉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玮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玮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玮承担。审判员 杨晓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