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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徐素梅与滦平县小营满族乡二道湾子村村民委员会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素梅,滦平县小营满族乡二道湾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129号原告徐素梅。被告滦平县小营满族乡二道湾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河北省滦平县。负责人田正君职务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素梅与被告滦平县小营满族乡二道湾子村村民委员会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素梅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素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素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00元,由原告徐素梅负担。审 判 长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马 琴人民陪审员  刘东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