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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希平与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希平,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园,朱从新,雷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107号原告陈希平。委托代理人张承俊、邓琨,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5100001-x。法定代表人袁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袁园,居民。被告朱从新,居民。被告雷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希平与被告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园、朱从新、雷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已决定立案受理了被告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且该院审理初步查明,被告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亦通知本院将有关被告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案件移送至该院,以利于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进一步审理被告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件及清理被告的相关债权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向淑青人民陪审员  付靖宏人民陪审员  熊 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梅 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