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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442号原告黄某某,男,1949年5月25日出生。被告付某某,女,1953年1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文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德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