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8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重庆昊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裴刚、重庆市万州区长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昊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长社建材有限公司,裴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8057号原告重庆昊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653号B幢1层02号,组织机构代码69393142-1.。法定代表人,袁卫东。委托代理人康福,重庆征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长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罗田镇折岩村1组,注册号500101000266453。法定代表人,向长社。被告裴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昊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长社建材有限公司、被告裴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昊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昊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长社建材有限公司、被告裴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昊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念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句志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