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259号原告:黄某某,女,1972年5月27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住汕尾市城区。被告:罗某甲,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城区。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于198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同居生活,1994年2月26日在汕尾市城区凤山街道办理结婚登记。1995年1月16日生育女儿罗某乙,1996年11月30日生育男儿罗某丙,两名子女均已成年在电子厂做工。2010年8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本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汕市区法民一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决生效后至现,双方仍未一起生活,没有和好的可能。二、没有离婚协议。三、法定离婚的情形:2010年8月份双方吵架分居至现。原告主张及证据:原告主张: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感情不牢固,且被告性格暴躁,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0年8月双方因吵架,原告离开家庭而分居,同年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向法院保证以后能好好善待原告,并不再使用家庭暴力,但是被告言而无信,在原告回家后,却继续殴打原告,变本加厉,致使原告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至现。原、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没有和好的可能,婚姻已是名存实亡,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提供的证据:1、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2、结婚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审查处理结果,证明原、被告于1994年2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是合法夫妻;3、(2010)汕市区法民一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及案件审结情况表,证明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汕市区法民一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经质证对证据无异议。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被告答辩意见:我希望原告不要离婚,如果原告一定要离婚,我也同意,但前提是要求原告把我存在原告身上的房屋典当金21000元及我祖山的赔偿款5000元付还。被告提供的证据: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原、被告生育子女罗某乙、罗某丙的情况。法院认定及理由: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婚后于2010年8月开始分居。2010年8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同年11月16日,本院作出(2010)汕市区法民一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仍未一起生活,没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又以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坚决要求离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应予准许。四、没有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被告要求原告归还存放在其身上的房屋典当金21000元及我祖山的赔偿款5000元,原告否认被告有将该款存放的事实,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要求,不予采信。五、没有夫妻共同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六、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情况:原、被告分别于1995年1月16日生育女儿罗某乙、1996年11月30日生育男儿罗某丙,两名子女均已成年并在电子厂做工,随父或随母生活,由其自择。七、没有需要经济帮助的情况。八、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九、被告的答辩意见:我希望原告不要离婚,如果原告一定要离婚,我也同意,但前提是要求原告把我存在原告身上的房屋典当金21000元及我祖山的赔偿款5000元付还。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罗某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虽属自愿结合,结婚多年,但因双方性格不合,在日常共同生活中,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至现,双方仍无法一起共同生活,至现已分居多年,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双方已没有和好的可能;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的情形,原告请求离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贵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颜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