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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0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明涛与张文学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涛,张文学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779号原告王明涛,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张文学,男,1960年2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迎霄,北京方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明涛与被告张文学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双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涛、被告张文学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迎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明涛诉称:2015年4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农村建房承包协议,由原告分包被告的工程,该工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镇××村,为村民王×的住宅。2015年4月13日,原告进入王×处开始施工,并于同年6月18日完工。期间,经被告同意,原告自王×处借到工程款108040元。但工程完工后,被告拒不支付剩余的工程款43788元。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但被告一直躲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法院判令被告张文学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43788元。被告张文学辩称:原告与被告无权利和义务关系,原告从未向被告履行过合同,被告对施工过程和质量从未进行管理,原告对王×有协议,被告没有义务支付工程款,从施工过程来看原告从未就施工情况与被告进行沟通,并且在实际过程中按用工和材料进行结算,被告不认可,也不知道。根据业主王×的陈述有部分工程没有完成,且工程存在瑕疵,被告是无从考证的。据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1日,原告王明涛与被告张文学签订《农村建房承包协议》一份,该份协议的甲方为张文学,乙方为王明涛,工程地为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工程价格为950元/平方米。协议签订后,王明涛组织人员前往××镇××村村民王×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王明涛向王×借工程款108040元,张文学为该笔借款的证明人。2015年6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结算单一份,该结算单载明实际的总工程款为134400元,扣除王×借款108040元及房主扣除的960元,结标剩余25400元,该结算单甲方署名为张文学,乙方署名为王明涛。庭审中,原告提交落款时间为2015年6月27日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其向王×借款的事实,该证明主要内容为:今有王明涛在王×处借到大房工程款108040元,大写﹤壹拾万捌仟零肆拾元正﹥,证明人王×,证明人张文学。原告对该证明予以认可。原告提交结算单一份,被告对该结算单认可,但表示是在工人的逼迫下签订的,工程还未验收。原告对结标剩余25400元的事实不认可,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所欠的其他工程款。经法庭向原被告双方询问,双方均同意王明涛向王×所借的108040元从总工程款134400元中进行抵扣。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借款证明、结算单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涛与被告张文学签订的《农村建房承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施工结束后,双方签订了结算单,该结算单载明实际的总工程款为134400元,扣除王明涛向王×借款108040元及房主扣除的960元,剩余工程款为25400元。被告对剩余工程款25400元表示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均同意王明涛向王×所借的108040元从总工程款134400元中进行抵扣,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原告主张剩余工程款为43788元,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文学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王明涛工程款二万五千四百元。二、驳回原告王明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四十七元,由原告王明涛负担一百八十七元(已交纳),由被告张文学负担二百六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英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