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刑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122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辩护人杨晔,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1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由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间,金祖国(另处)伪造本区金汇镇乐善村村委会与其签订宅基地置换拆迁安置房的协议,虚构将本区泰青公路XXX弄一套拆迁安置房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周某乙信任,并与周某乙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收取周某乙购房定金人民币2万元。2015年3月13日,金祖国以无力向乐善村村委会支付房款为由,要求被害人周某乙先行垫付人民币20万元。后金祖国经与被告人何某某合谋,由被告人何某某冒充乐善村村委会书记,并提供该村委会出具的收条,从被害人周某乙处骗取人民币2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及提供的协议、安置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借条,证人周丙、王某某、范某某、施某某、汪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乐善村村委会提供的公章,收条、交付钱款照片,上海美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代销服务合同、签购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出厂合格证、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的小部分经济损失已挽回。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公私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扣押款人民币二万元发还被害人周某乙。三、责令被告人何某某退赔被害人周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十六万零伍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万剑峰人民陪审员 曹国华人民陪审员 张中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艺闻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