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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14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林雅明与刘凤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雅明,刘凤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14453号原告林雅明,女,1988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刘凤苹,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雅明与被告刘凤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雅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林雅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振人民陪审员  朱庆华人民陪审员  于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鲁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