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终字第0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邓坤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丹阳市公共交通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邓坤,丹阳市公共交通公司,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阜阳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16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255号。负责人吕威,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坤。原审被告丹阳市公共交通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华阳路72号。法定代表人骆伟敏,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阜阳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西路219号。法定代表人于业平,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黄山南路20号德润大厦10楼。负责人杨铁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后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华勇代理审判员 杜 静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