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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2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祖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633号原告:祖某某,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蒋某某,女,1975年10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祖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祖某某承担。审判员  方江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