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004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肖辉、崔梓瑞与被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护城聚宝居委会、常德市武陵区护城聚宝居委会十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488-1号申请执行人肖辉。申请执行人崔梓瑞。被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护城聚宝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汤永贵。被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护城聚宝居委会十一组。代表人肖德均。申请执行人肖辉、崔梓瑞与被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护城聚宝居委会、常德市武陵区护城聚宝居委会十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2014年9月,常德市武陵区护城聚宝居委会更名为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聚宝村民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聚宝村民委员会、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聚宝村民委员会十一组的银行存款20504元(土地征收补偿款20000元+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0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盛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