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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景贵友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862号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与景贵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附:一、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指:1、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景贵友解除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2、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景贵友各项工伤待遇72869.9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承担执行费993元。二、强制执行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抗拒执行的进行拘留。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妨害执行的视情节追究刑事责任。全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账号:22×××77开户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