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田静涛申请执行姚洪涛、张恒龙、王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静涛,姚洪涛,张恒龙,王宝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田静涛,男,1977年4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姚洪涛,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张恒龙,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执行人:王宝杰,男,1965年9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给付欠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75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垧商���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大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向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