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刑财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丁美红、丁秀杰等与柳尧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美红,丁秀杰,丁秀丽,柳尧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刑财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丁美红。申请执行人丁秀杰。申请执行人丁秀丽。被执行人柳尧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余刑重字第1号判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90889.3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柳尧江工资存款9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每月给柳尧江留生活费13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罗洋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