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二初字第006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上海冈谷钢机有限公司与安徽安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冈谷钢机有限公司,安徽安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635-1号原告:上海冈谷钢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129号四层B2部位。法定代表人:友松达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瑞珅,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磊,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安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西城工业园区天马路。法定代表人:嵇成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明,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冈谷钢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安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天民二初字第0063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上海冈谷钢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上海冈谷钢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安缆模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67445.72元的冻结。审 判 长 刘 芬代理审判员 王晓琳人民陪审员 潘瑞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钱凯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