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郊执字第0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玖林与尹乐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玖林,尹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郊执字第00072-2号申请执行人李玖林,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尹乐平,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郊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尹乐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尹乐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尹乐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尹乐平所有的位于铜陵市郊区长江村六队权证字号9900103号房屋一套。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尹乐平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兴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大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