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法特清预初字第1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关村高科技产业促进中心申请北京鸿安停车库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关村高科技产业促进中心,北京鸿安停车库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法特清预初字第12070号申请人中关村高科技产业促进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乙)。法定代表人杨荣兰,处长。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鸿安停车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9号。法定代表人徐柏。申请人中关村高科技产业促进中心认为被申请人北京鸿安停车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安公司)于2007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鸿安公司至今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故向本院申请依法对鸿安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于2007年做出吊销鸿安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鸿安公司因此解散。现因鸿安公司在公司吊销后至今未进行积极有效的自行清算,申请人中关村高科技产业促进中心作为鸿安公司的股东,其要求法院对鸿安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款、第一百八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申请人中关村高科技产业促进中心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鸿安停车库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予以受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尤文静人民陪审员 高雪玲人民陪审员 赵红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龙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