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商初字第206号原告马某某,女,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系某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张某某,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某局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住大庆市红岗区。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柏艳、闫巍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6月8日、2010年6月26日,被告向原告共计借40000元。现原告索要此款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表示,2010年6月8日的借款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利息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2010年6月26日的借款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利息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提供借据原件2份,欲证明2010年6月8日、2010年6月26日,被告分别在原告处借款2万元,共计4万元。其中2010年6月8日的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为2010年10月8日。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质证意见。经审查,该组证据均有被告的签字及手印,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依据上述证据及庭审调查,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为: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亲戚关系。2010年6月8日、2010年6月26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元,共计40000元。其中,2010年6月8日的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0年10月8日;2010年6月26日的借款2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索要此款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表示,2010年6月8日的借款20000元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利息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2010年6月26日的借款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利息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及欠款金额,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损失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表示,2010年6月8日的借款20000元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即2010年10月7日起计算利息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2010年6月26日的借款从立案之日即2014年11月4日起计算利息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对利息损失的诉请未超过法定范围,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某某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损失(其中,20000元的利息从2010年10月7日起计算;2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1月4日起计算;以上利息均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存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闫 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建男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