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572号原告尹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5年0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人民币,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周文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巍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