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耦民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章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射耦民初字第00542号原告章某。被告王某甲。原告章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海凤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自由恋爱相识在一起,婚后生一子一女,由于夫妻双方感情一直不好,被告游手好闲,还经常打人,警察还出过两次警。2010年2月,被告坐牢回家后因与原告吵架,把家里的房子烧的干干净净,原告因忍受不了被告的折磨,曾多次提出离婚,被告却不同意,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这样的婚姻,特具状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说的相识时间以及生育一子一女属实,但是原告说我把房子烧了不属实,房子不是我烧的,我不想离婚,我希望原告能和我一起回家过日子。女儿开学上初二,儿子开学上幼儿园中班,希望原告能看在孩子的份上回家好好照顾孩子。而且我有五万多块钱在原告处,原告即使要离婚也应该把这笔钱给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自由恋爱,同年4月28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孩王娟,××××年××月××日生一男孩王某乙。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结婚证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且育有一子一女,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抚养、教育小孩,共建和谐家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章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01010402278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姜海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纪 慧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