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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民调确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泉先与汤大学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调确字第00020号申请人杨泉先,男,1957年11月14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申请人汤大学,男,1967年9月5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杨泉先、汤大学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泉先、汤大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嘉鱼县司法局鱼岳法律服务所调解,于2015年8月17日达成协议如下:申请人杨泉先定于2015年8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汤大学借款本金3万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王世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洪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