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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吴光敏与冯懿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光敏,冯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23号申请人吴光敏,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冯懿,女,1955年5月5日出生。吴光敏与冯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2014)石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审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冯懿给付案款人民币10.171万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冯懿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石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扬审 判 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丽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