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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民二仲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与威远县宏盛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威远县宏盛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二仲字第11号申请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法定代表人傅刚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羽,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威远县宏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法定代表人章金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含卿,威远县宏盛建材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威远县宏盛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四春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敏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