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法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黄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钟民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已经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钟民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祥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左绍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