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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法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黄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钟民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已经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钟民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祥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左绍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