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城民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胡某乙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胡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城民初字第00341号原告赵某甲,女,1987年出生。被告胡某乙,男,1990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胡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汉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