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民初字第695号原告:朱某甲。被告:朱某乙。原告朱某甲为与被告朱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爱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甲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在仙居县田市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子朱某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2014年4月9日被告将原告殴打致耳膜穿孔,花费医疗费2000多元,被告不务正业,常在外赌博,导致夫妻关系逐渐恶化直至彻底破裂,自2014年4月起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得座落仙居县城关蒋宅里32号旧楼房一间,为购买房屋及家庭开支负债23万多元(均由原告向他人所借)。2014年7月18日,原告向仙居法院起诉离婚,在审理中被告承认打人、赌博错误,并出具保证书,故调解和好,但事后被告未予悔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朱某丁,由被告每年给付儿子抚养费50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依法分割。被告朱某乙答辩称:上次开庭是说无意之间打伤原告,之后并没有打过,夫妻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若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购买仙居县城关蒋宅里32号事实,共同债务23万也是事实,谁借的钱由谁自己还,房子可以给儿子,但被告没地方住。被告向娘姨借了1万元给原告拿去还债。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在仙居县田市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儿子朱某丙。2013年1月27日,原、被告共同向他人购买得仙居县城关蒋宅里32号房屋,并欠下债务23万余元。2014年7月2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出具保证书,保证不再赌博、打人、所挣钱均上交原告等,双方调解和好。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借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生育儿子,共同购买房屋,可见双方婚姻基础好,婚后也有一定的感情。自上次调解和好后,双方仍共同归还债务、抚养儿子,相互间有一定的照顾和帮助,表明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请,理由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之间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和理解,多为孩子将来考虑,双方尚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甲要求与被告朱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陈爱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郭潇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